丹文明委〔2016〕8号
关于印发《丹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月度工作点评会制度》的通知
各镇党委、政府,各街道党工委、办事处,开发区党工委、管委会,练湖度假区党工委、管委会,市委各部委办局,市各委办局院行社中心(总公司)、各人民团体、市直属单位:
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常态跟踪和长效督导,全面准确地把握创建工作的实时动态和基本状况,及时系统地对创建成效进行科学监测和量化评估,努力提高创建工作的决策针对性、措施有效性和绩效可比性,依据《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》,衔接全国文明城市现场测评的操作模式,特制订本实施办法,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。
附:丹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月度工作点评会制度
丹阳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
2016年8月30日
丹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月度工作点评会制度
第一条 为及时查漏补缺、促进问题整改、减少薄弱环节,全面提升创建工作水平,确保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任务落到实处,如期完成创建目标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月度工作点评会,原则上在每月25-30日召开,重点时段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增加会议频次。
第三条 点评对象
(一)各镇(区、街道);
(二)各直接承担创建任务的责任部门和单位。
第四条 点评内容
(一)上个月交办创建任务完成情况;
(二)创建检查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;
(三)市民巡访团巡访监督发现的问题;
(四)群众投诉反映并经调查核实的突出问题;
(五)新闻媒体曝光并经调查核实的突出问题。
第五条 会议议程
(一)汇报情况。各创建责任单位(部门)、各镇(区、街道)汇报上月交办任务完成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;
(二)通报问题。市创建办通报督查情况及群众投诉、新闻媒体曝光及市民巡访团反映的问题,提出解决的时限和要求;
(三)工作表态。各创建责任单位(部门)、各镇(区、街道)对当期交办任务逐个表态;
(四)领导点评。由市领导进行点评讲话;
(五)其他议程。根据工作需要,经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,可安排其他议程。
第六条 相关要求
(一)创建工作月度点评会既是前一阶段创建工作的通报会,也是下一阶段创建工作的部署会。各创建责任单位(部门)、各镇(区、街道)一定要高度重视,按照会议精神和创建标准,认真开展工作,及时查漏补缺、迅速采取补救措施,抓好各类问题整改,提升创建工作水平。
(二)对被点评到的问题,督查组要密切跟踪进行督查督办,市各新闻媒体要进行跟踪报道,直到问题得到圆满解决。
(三)每次会议前由市创建办负责通知参会单位和人员,应参会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。
第七条 本制度由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。